首页 > 工作动态 > 正文
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通告
时间: 2023-01-12 15:03:30来源: 道县文明网

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

道      县     公      安     局 

关于道县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规定通告

道城通[2023]1号


春节即将来临,为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,满足群众对传统文化的需求,让广大市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,以饱满的热情欢欢喜喜迎接新的一年到来。同时,为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、爆炸等安全事故和大气污染,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,现就2023年春节期间在县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
一、燃放时间

除夕(1月21日)、春节(1月22日)、立春(2月4日)、元宵节(2月5日)


二、燃放规定

1. 除规定的四个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,其他时间在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:东至上关零公里、南至道贺高速公路入口、西至火车站(营江街道机关驻地)、北至汽车北站(工业大道),以上道路(含铁路)为边界的区域内。


2.在允许燃放期间,不得在加油站、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、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燃放不得从建筑物内、屋顶、阳台向外抛掷烟花爆竹;不得在楼道、通道、地下车库等狭小空间内燃放烟花爆竹;不得损毁绿化和公共设施,燃放后及时清理、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;严禁燃放“孔明灯”。

 

3. 燃放的安全要求,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。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,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。

 

4. 未经批准,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在允许燃放的时间段内,如遇森林火险高等级天气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时,则全面禁止燃放。

 

5. 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县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并对举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、爆炸事故,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凡阻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围攻、谩骂、殴打工作人员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。

 

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规定,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,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。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、城管部门举报。举报电话:1100746-5217451。


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

道      县     公      安     局

 2023年1月10日


  上一篇:道县乡镇林业站生态建设显担当
  下一篇:最后一页